基金公司的防制洗錢制度體系及可疑活動報告發展趨勢
防制洗錢法規遵循專員 (AMLCO) 經常注意到,客戶或同事有時會發現帳戶有可疑活動,但又無法確定可疑對象身分,因此對是否應通報此類可疑活動猶豫不決。從近期的監管提交報告來看,金融機構 (FI) 發現及報告可疑活動的數量似乎有所增加,其中一些活動甚至並未達到報告標準。這種自發性報告行為給執法機關、監管機構和業界提供了更全面的資訊,有助於推動防制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工作。本文將探討投資公司的報告規定,並討論可疑活動報告的相關趨勢結論。 背景 2006 年 5 月,金融犯罪稽查局 (FinCEN) 在《聯邦公報》 1中發表一份最終規則,規定共同基金一旦發現可疑的證券或期貨交易或非法活動,皆應填寫「金融犯罪稽查局第 101 號表格 (SAR-SF)」,加以舉報及說明。共同基金須就下列情況通報金融犯罪稽查局: 任何已經或打算與(或透過)某共同基金進行之單筆或多筆交易,涉及基金或其他資產交易的金額合計至少達 5,000 美元,且該共同基金知悉、懷疑或有理由懷疑該等交易涉及非法活動所得資金,或該等交易意圖或已經用於隱瞞或掩飾非法活動所得資金或資產者 任何交易透過分散交易或其他方式,以規避《銀行保密法》相關規定者 任何交易若無商業(包括投資)目的或其他明顯之合法目的,或並非特定客戶預期可能從事的交易,且共同基金經檢視已知事實,包括交易背景及可能之目的後,卻仍無法作出合理解釋者 任何交易涉及利用共同基金來協助從事犯罪活動者,包括將合法資金用於資助犯罪活動的交易2 共同基金通常是透過獨立機構運作,例如投資顧問、主承銷商、管理機構、保管機構、轉帳代理人等(服務供應商),這些機構不一定都是共同基金的關聯機構。金融犯罪稽查局規定: 「共同基金會得與關聯或非關聯的服務供應商簽訂合同,委託其擔任基金代理,履行報告職責。不過,共同基金仍有責任確保自身遵守相關法規,且必須監督服務供應商的工作。共同基金須採取措施,確保服務供應商落實建置有效的法規遵循政策和程序,並安排合格人員負責管理,此外亦應與服務供應商的法規遵循人員保持密切合作關係。」3 2020 年 1 月 7 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下的法規遵循監督和審查部 (OCIE) 公佈其 2020 年審查要點。法規遵循監督和審查部將繼續審核目標機構對相關防制洗錢規定的法規遵循情況,包括機構是否妥善調整防制洗錢制度體系,以履行其監管義務。4 筆者於撰寫本文時,曾採訪多位服務供應商及其他金融界代表,其中包括 10 位轉帳代理機構防制洗錢法規遵循專員 (TA AMLCO),了解他們是否認為 2018 年5 月至 2020 年 4...